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全国水利监管平台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用信息分类,通过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填报、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全面归集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归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用信息。全国水利监管平台按规定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应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依法依规自行填报基础登记信息、运营信息以及行政奖励信息等信用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对信用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不得填报涉及国家秘密的信用信息,不得上传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证明材料。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核查工程业绩信息、行政奖励信息等重要信用信息。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机构可按需申请共享全国水利监管平台的信用信息,但需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共享数据安全使用承诺书,且未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允许,不得私自将共享数据转交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从全国水利监管平台获取信用信息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机构等单位,应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其管理的信用平台网站与全国水利监管平台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全国水利监管平台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