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较重不良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本办法所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被本办法第十条中所指的部门和单位作出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和建议解除合同。

本办法所称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发生了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危害较大、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破坏较大、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影响较大的不良行为,被本办法第十条中所指的单位和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本办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发生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不良行为,被本办法第十条中所指的单位和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其中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含降低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