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3年) 第四章 造价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造价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审核工程计量与支付、变更费用、价格调整、完工结算等造价文件,并对其签认的造价文件负责。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