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章 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合同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和调价方法、确认的工程量、变更及索赔事项处理结果等,进行完工结算。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