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设计单位指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设计单位指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