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监督检查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抽样检测等。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