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监督检查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抽样检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