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

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

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

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