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