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