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