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