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202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