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事故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者干扰事故调查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