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单位应当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确定调查组成员,指定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项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是: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对事故等级进行认定;
必要时组织具备相关技术能力的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提出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建议;
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等级超出调查单位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事故调查单位报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