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按照初步判断的事故等级确定事故调查单位。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监督管理权限组织调查;
较大质量事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监督管理权限组织调查;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调查。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监督管理权限组织调查;
较大质量事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监督管理权限组织调查;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