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三节 阶段验收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三节 阶段验收 第二十四条 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