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