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