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