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