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志,或者逾期送到;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