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需要可编制标底作为评定投标人报价的参考依据。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或委托具有相应业绩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应当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所需设备、材料的品种、性能、适用条件、市场价格编制。评标标底可用下列任一种方法确定:
以招标人编制的标底A为评标标底;
以投标人的报价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以投标人的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设定投标报价超过A一定百分数和低于A一定百分数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以有效范围内的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赋予A、B以权重,分别为a、b,令a+b=1,评标标底C=Aa+b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