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主要内容为:
营业执照、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资质等级(包括联合体各方);
管理和执行本合同所配备的主要人员资历和经验情况;
拟分包的项目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企业情况;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生产(使用)许可证、产品鉴定书;
产品获得的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
投标人的情况调查表,包括工厂规模、财务状况、生产能力及非本厂生产的主要零配件的来源、产品在国内外的销售业绩、使用情况、近2~3年的年营业额、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投标人最近3年涉及的主要诉讼案件;
其他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