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档案验收会议主要议程:
验收组组长宣布验收会议文件及验收组组成人员名单;
项目法人汇报工程概况和档案管理与自检情况;
监理单位汇报工程档案审核情况;
已进行预验收的,由预验收组织单位汇报预验收意见及有关情况;
验收组对汇报有关情况提出质询,并察看工程建设现场;
验收组检查工程档案管理情况,并按比例抽查已归档文件材料;
验收组结合检查情况按验收标准逐项赋分,并进行综合评议,讨论、形成档案验收意见;
验收组与项目法人交换意见,通报验收情况;
验收组组长宣读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