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十三条 档案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须经验收组2/3以上成员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注明单位、职务、专业技术职称。验收成员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可在验收意见中注明个人意见并签字确认。验收意见应由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印发给申请验收单位,并报国家或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