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应做为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逾期送达的;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测)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