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