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七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