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当招标人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投标人须按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有关资质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主要机构组成;
主要人员、财务、设备状况;
银行资信证明;
企业近3年主要业绩;
其他能证明履约能力的有效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或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招标人审验后退回投标人。
有关资质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主要机构组成;
主要人员、财务、设备状况;
银行资信证明;
企业近3年主要业绩;
其他能证明履约能力的有效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或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招标人审验后退回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