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实行监理: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水土保持有关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项目法人自行决定。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水土保持有关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项目法人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