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单位和施工自检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