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