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