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