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