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被监理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