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