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