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 第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