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的,可以确定由一家单位承继原单位资质,该单位应当自合并、重组、分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合并、重组、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经审核,注册人员等事项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重组、分立后其他单位申请获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办理。 引用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