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