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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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