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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略) 2.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略) 3.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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