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2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