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