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验资报告;
企业章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近3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