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1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