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章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流域内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