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强制性条文实施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强制性条文实施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