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管理权限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管理权限 第十七条 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权限和申报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